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周開代理人 郭盈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件:
1.提出聲請前二年內(自95年9月至97年8月止)之租約影本。
2.提出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其95、96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詳細查報本人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釋明無單據之理由。
4.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文件,及各期繳納證明;並查報何時毀諾及其原因。
5.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他人接濟生活?如有,應查報其姓名、地址、電話、接濟金額。
6.提出生病、收入減少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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