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95年度與金融機構成立一致性協商後,請補具聲請人按期繳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協商之背景及動機。又,協商成立後、毀諾前,聲請人還款之經濟來源是否有他人資助?若有,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其聯絡方式為何?
二、聲請人現有之收入(包含本薪、獎金、津貼、補助、福利及其他收入)為何?請翔實說明。
三、聲請人寄居於戶長 徐傳君 之家中,其寄居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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