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就讀精鍾商專(現為台灣觀光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乙○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41,779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854元及如附
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854元│97年2月16日│百分之6.816│97年3月1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