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聲請人 徐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本票之報案人為第三人「 林稜敏 」,並非聲請人「徐政瑜」。
二、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報案人,且記載系爭本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及本票號碼之受理案件登記表,如有本票影本,請一併提出。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