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
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花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零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捌仟零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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