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首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香波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詍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