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617號債權人 陳建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恩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並未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債權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且須該催告送達後一個月,系爭借款之清償期始為屆至。惟查債權人亦未提出依法催告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準此,債權人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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