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成章 兼 沈長發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慧芳 即沈長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沈成章即沈長發之繼承人、沈慧芳即沈長發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沈長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沈成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零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貳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肆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叁仟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