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 李沅融 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文 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向其借款新臺幣
100萬元,因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繳,迄未獲清償,爰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然依兩造於簽立之借據第
8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兩造既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