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82號原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法定代理人瑪麗.法布爾甲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陳絲倩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慧玲 律師被告黑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黃欣欣 律師 吳雅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