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徐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芳 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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