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徐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芳 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