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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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林佳陵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林世雄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世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486號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世雄於民國98年1月14日下海捕魚時,不幸落海,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而聲請人為林世雄之妹妹,為林世雄之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林世雄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林世雄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受理報案三聯單1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之伯父 林木崑 證述綦詳(詳見105年3月28日訊問筆錄),且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105年4月14日南局巡字第1050004789號函及所檢送之勤務指揮中心電話紀錄影本1件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林世雄之勞保投保資料、健保就醫資料、入出境紀錄、前科紀錄,亦查無失蹤人林世雄之入出境紀錄、犯罪紀錄、健保就醫紀錄,且其於98年12月11日自南縣區漁會退保後即無勞保投保資料,亦有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表1件、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1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以105年3月4日健保南費字第1055002707號函所檢送之健保就醫紀錄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