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景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景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景富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7月23日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何景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何景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案受刑人何景富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7、9之罪,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何景富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23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受刑人何景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計12罪)│(計10罪)│(計4罪)│├──────┼──────────┼──────────┼──────────┤│犯罪日期│100年8月起至101年5月│100年6月起至101年5月│100.11.18、101.03.07│││1日止│1日止│101.04.17、101.04.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9933、15351號│第9933、15351號│第9933、1535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28│102.11.28│102.11.2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決├────┼──────────┼──────────┼──────────┤││判決確定│102.12.23│102.12.23│102.12.23│││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社勞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23號│第1523號│第1523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計2罪)│(計2罪)││├──────┼──────────┼──────────┼──────────┤│犯罪日期│100.11.18、101.04.17│100.12.15、101.03.07│101.04.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9933、15351號│第9933、15351號│第9933、1535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28│102.11.28│102.11.2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102年度訴字第533號││決├────┼──────────┼──────────┼──────────┤││判決確定│102.12.23│102.12.23│102.12.23│││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社勞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23號│第1523號│第1523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贓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計3罪)│(計6罪)│(計6罪)│├──────┼──────────┼──────────┼──────────┤│犯罪日期│100.02.17、│99年9月間某日、100年│99年9月間某日、100年│││100.04.07(2次)│8月底至9月間某日、10│8月底至9月間某日、10││││0年2至4月間某日、100│0年2至4月間某日、100││││年11月間某日、100年3│年11月間某日、100年3││││月間某日(2次)│月間某日(2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24號│第25107、25108號│第25107、2510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98│103年度訴字222號│103年度上訴字1452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3.04.02│103.07.16│104.04.0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98│103年度訴字第22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決││號││1945號││├────┼──────────┼──────────┼──────────┤││判決確定│103.04.02│103.08.11│104.06.25│││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社勞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86號(定應執行有│第13321號│第995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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