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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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述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述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1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廖述甫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06.26│102.06.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876號│字第1787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上訴字│103年度交上訴字│││實││1707號│1707號│││審├──────┼───────────┼──────────┼──────────┤││判決日期│103.12.24│103.12.24││├─┼──────┼───────────┼──────────┼──────────┤││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上訴字│104年度台上字第│││判││1707號│1489號│││決├──────┼───────────┼──────────┼──────────┤││判決│103.12.24│104.05.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2525號│執字第8833號││││(已易科執畢)│(執行期滿日│││││10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