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欣霓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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