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澄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661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TAYOtheLittleBus」商標之塑膠玩具肆佰參拾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五七五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618號被告陳澄樟違反商標法案,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中查扣之「TAYOtheLittleBus」商標之塑膠玩具430件(原查扣432件,其中2件因送驗損耗,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575號)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澄樟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61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然附件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以下合稱「TAYOtheLittleBus」商標)為韓商伊可尼克斯有限公司所註冊,註冊用途包括塑膠玩具,目前尚在專用期間中乙節,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存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918號卷【下稱偵卷】第41至44頁)。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中扣案之有「TAYOtheLittleBus」商標圖案之塑膠玩具430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
8年度保管字第1575號)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TAYOt
heLittleBus」商標圖案之仿冒品,有鑑定人 賴安國 律師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7頁)。是足見上開有「TAYOtheLittleBus」商標圖案之塑膠玩具430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就該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另原查扣432件中因送驗耗損之2件,既已滅失,則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