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430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被告 陳威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勒戒中,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被告後,被告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