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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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陳明俊
曾淑鈴 被上訴人 顧經騫
倪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7,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