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齊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思源 訴訟代理人 劉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臨實業有限公司因105年建字第25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