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學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2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學誠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外,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