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竣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叁仟柒佰壹拾元(計算方式為:系爭電梯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之售價為貳佰叁拾伍萬捌仟元,至原告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訴為止,已使用約二年四個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昇降機設備之耐用年數十五年,以定率遞減法計算,每年折舊為千分之一四二,折舊後現值為壹佰陸拾伍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原告僅繳納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壹萬零伍佰參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