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東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竊盜,累犯,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應增列「被告甲○○曾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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