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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