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7號聲請人 林景鎔 相對人 高梓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34所示之本票金額共計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34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本票上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爰此,本票上之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者其本票即屬無效。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035之本票(票據號碼:CH668859),因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月雲┌────────────────────────────────────────────────────────┐│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96年12月5日│10,000元│97年7月5日│97年7月5日│CH668832││││││││││├─┼──────────┼─────────┼──────────┼──────────┼────────┼──┤│02│96年12月5日│10,000元│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CH668833││││││││││├─┼──────────┼─────────┼──────────┼──────────┼────────┼──┤│03│96年12月5日│10,000元│97年9月5日│97年9月5日│CH668834││││││││││├─┼──────────┼─────────┼──────────┼──────────┼────────┼──┤│04│96年12月5日│10,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CH668835││││││││││├─┼──────────┼─────────┼──────────┼──────────┼────────┼──┤│05│96年12月5日│10,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CH668836││││││││││├─┼──────────┼─────────┼──────────┼──────────┼────────┼──┤│06│96年12月5日│10,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CH668837││││││││││├─┼──────────┼─────────┼──────────┼──────────┼────────┼──┤│07│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CH668838││││││││││├─┼──────────┼─────────┼──────────┼──────────┼────────┼──┤│08│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2月5日│98年2月5日│CH668839││││││││││├─┼──────────┼─────────┼──────────┼──────────┼────────┼──┤│09│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CH668840││││││││││├─┼──────────┼─────────┼──────────┼──────────┼────────┼──┤│10│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4月5日│98年4月5日│CH668841││││││││││├─┼──────────┼─────────┼──────────┼──────────┼────────┼──┤│11│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CH668842││││││││││├─┼──────────┼─────────┼──────────┼──────────┼────────┼──┤│12│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CH668843││││││││││├─┼──────────┼─────────┼──────────┼──────────┼────────┼──┤│13│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7月5日│98年7月5日│CH668844││││││││││├─┼──────────┼─────────┼──────────┼──────────┼────────┼──┤│14│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CH668845││││││││││├─┼──────────┼─────────┼──────────┼──────────┼────────┼──┤│15│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CH668846││││││││││├─┼──────────┼─────────┼──────────┼──────────┼────────┼──┤│16│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CH668847││││││││││├─┼──────────┼─────────┼──────────┼──────────┼────────┼──┤│17│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CH668848││││││││││├─┼──────────┼─────────┼──────────┼──────────┼────────┼──┤│18│96年12月5日│10,000元│98年12月5日│98年12月5日│CH668849││││││││││├─┼──────────┼─────────┼──────────┼──────────┼────────┼──┤│19│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CH668850││││││││││├─┼──────────┼─────────┼──────────┼──────────┼────────┼──┤│20│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CH668851││││││││││├─┼──────────┼─────────┼──────────┼──────────┼────────┼──┤│21│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3月5日│99年3月5日│CH668852││││││││││├─┼──────────┼─────────┼──────────┼──────────┼────────┼──┤│22│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4月5日│99年4月5日│CH668853││││││││││├─┼──────────┼─────────┼──────────┼──────────┼────────┼──┤│23│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5月5日│99年5月5日│CH668854││││││││││├─┼──────────┼─────────┼──────────┼──────────┼────────┼──┤│24│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6月5日│99年6月5日│CH668855││││││││││├─┼──────────┼─────────┼──────────┼──────────┼────────┼──┤│25│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CH668856││││││││││├─┼──────────┼─────────┼──────────┼──────────┼────────┼──┤│26│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CH668857││││││││││├─┼──────────┼─────────┼──────────┼──────────┼────────┼──┤│27│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9月5日│99年9月5日│CH668858││││││││││├─┼──────────┼─────────┼──────────┼──────────┼────────┼──┤│28│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11月5日│99年11月5日│CH668860││││││││││├─┼──────────┼─────────┼──────────┼──────────┼────────┼──┤│29│96年12月5日│10,000元│99年12月5日│99年12月5日│CH668861││││││││││├─┼──────────┼─────────┼──────────┼──────────┼────────┼──┤│30│96年12月5日│10,000元│100年1月5日│100年1月5日│CH668862││││││││││├─┼──────────┼─────────┼──────────┼──────────┼────────┼──┤│31│96年12月5日│10,000元│100年2月5日│100年2月5日│CH668863││││││││││├─┼──────────┼─────────┼──────────┼──────────┼────────┼──┤│32│96年12月5日│10,000元│100年3月5日│100年3月5日│CH668864││││││││││├─┼──────────┼─────────┼──────────┼──────────┼────────┼──┤│33│96年12月5日│10,000元│100年4月5日│100年4月5日│CH668865││││││││││├─┼──────────┼─────────┼──────────┼──────────┼────────┼──┤│34│96年12月5日│10,000元│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CH668866││││││││││├─┼──────────┼─────────┼──────────┼──────────┼────────┼──┤│35│未載發票日│10,000元│99年10月5日│99年10月5日│CH668859││││││││││└─┴──────────┴─────────┴──────────┴──────────┴────────┴──┘◎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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