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5號抗告人葉紅相對人 林素娥
林治維 林沛程
林閩弘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劉依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600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0萬元,容有未當。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