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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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劉秀樺 被告 江雅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4,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每月租金2萬4,000元之損害,則屬附帶請求其損害範圍,不予併算。次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與系爭房屋同屬住家用大樓15層樓之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9.9萬元,是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886萬5,450元【計算式:(主建物面積77.89㎡+附屬建物面積11.66㎡)×99,000元=8,865,450】。扣除系爭房屋基地價值313萬6,394元(計算式:
公告現值187,000元/㎡×土地面積5,241.3㎡×權利範圍32/10000=3,136,3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核算系爭房屋現值為572萬9,056元(計算式:8,865,450-3,136,394=5,729,05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2萬9,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