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監宣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88號108年度監宣字第827號抗告人即原聲請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聲請人甲○○間聲請輔助宣告等事件(原審案號:108年度監宣字第688號、第827號),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就該二案所諭知之第一審裁定均不服,並對 渠俱 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共二案分別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總計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