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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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楊順喜
林鳳英 尤知仔 江雲成 盧進明 陳勝煌 陳瑞木 陳寶全陳真珠 張鳳盛 張明顯 盧信義 盧建憲 盧榮坤 陳慶丞 陳桂蘭 吳仁義 戴榮生 吳德謀 江俊昇 黃素菊 張鳳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 吳榮桶
吳榮德 吳榮樹 吳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 鄔孟衛 訴訟代理人 鄔桶生 被告 許素梅
陳志明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9年4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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