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720號債權人 蔡金平 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甲○○、乙○○應負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彰化銀行存款根聯存款人為 蕭麗珍 非債權人蔡金平,又存款存入戶名為乙○○非甲○○,如書寫錯誤請具狀聲請更正)
二、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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