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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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祥炎選任辯護人陳銘釗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祥炎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祥炎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本案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訊問被告,並斟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猶存,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