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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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素真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何素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