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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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98號原告 李志明 原告與被告 李智雄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返還及分割之土地,除臺中市○○區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外,有無包含同段609之18地號土地?(因原告聲明與主張之事實理由不符)如有,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請提出 李澄波 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葉卉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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