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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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 郭天祝 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相對人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72條、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以相對人得對第三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發包之「長安營區護坡水土保持改善工程,契約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工程所生之債權,即履約保證金、工程款、保留款、物調款、保固款等所有可領款項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今聲請人聲請拍賣上開權利質權,惟權利質權拍賣事件,應以質權標的之所在地定其管轄,而第三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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