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860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翎瑩 間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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