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98號
原   告 承徽機械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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