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琨 得
簡志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關於本件借款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台灣嘉義地方法
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6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一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