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及被告乙○○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