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及被告乙○○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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