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9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繕本一份)、被告乙○○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