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95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菎璘興業有限公司郭虹 等3
人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另對菎璘公
司、郭虹之支付命令確定),依法對被告所發之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應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被告住所在
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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