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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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芅伶 即陳 怡君
陳侲 安即 陳賜南 黃傃鄿 即陳 黃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芅伶即 陳怡君 於民國98年11月至101年4月間邀
同債務人 陳侲安 即陳賜南、黃傃鄿即陳黃麗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4,336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芅伶即陳怡君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侲安即陳賜南、黃傃鄿即陳黃麗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芅伶即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84,336元│怡君、陳侲│9月1日起││││││安即陳賜南│││││││、黃傃鄿即│││││││陳黃麗燕││││└──┴─────┴─────┴──────┴──────┴───────┘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芅伶即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4,336元│怡君、陳侲│1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安即陳賜南│││百分之十,逾期││││、黃傃鄿即│││超過六個月部分││││陳黃麗燕│││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