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盧松永
被 告 田中村
被 告 謝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