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 周紹彝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羹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固得裁定停止執行,惟仍以該再審之訴已合法繫屬為必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嗣聲請人以上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四百九十七條之事由,聲請再審,因而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第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因不合法,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揆諸首揭說明,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