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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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住同上

被   告  蘇嘉慧   住嘉義縣○路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蕙玲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8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5元,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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