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建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本金請求為新臺幣14,894元?抑是45,351元?(據聲請狀本金聲明為新臺幣14,894元,然於事實理由中卻載本金為45,351元,且提出之帳務明細本金亦為45,351元,聲明與事實理由所載本金金額不一致,請具狀陳報說明之)。
二、債務人劉建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