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79號上訴人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