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扶養)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9號聲請人甲○○即債權人249相對人乙○○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扶養)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以新臺幣肆萬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將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代為墊付之扶養費共計新台幣404,586元,現由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案件審理中。近聞債務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為避免債權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財產資料等影本為證,其雖就將來有難以執行之虞,未能盡釋明之責,惟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照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