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TIKNUROHMAH選任辯護人尤柏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ATIKNUROHMAH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葉伊馨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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