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浚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所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前已具狀撤回告訴(審卷第9頁),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