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皇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執聲字第952號、103年度緩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商標之耳機貳拾壹件、仿冒「htc」商標之充電器柒件及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源捌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1791
5號被告賴皇佑違反商標法一案,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b」商標之耳機21件、仿冒「htc」商標之充電器7件及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源8件(詳如該署102年度綠保管字第1012號扣押物品清單),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最高法院78年臺非字第72號判例及83年度臺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被告賴皇佑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9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又扣案上有仿冒「b」商標之耳機21件、仿冒「htc」商標之充電器7件及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源8件,經鑑定結果分別為仿冒「b」商標之耳機、仿冒「htc」商標之充電器及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源,此經被告賴皇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美商節拍電子公司鑑定報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報告書、三麗歐公司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915號卷第118頁至第133頁、第136頁至第141頁,下稱偵卷),復有有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及現場採證照片1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2頁反面、第196頁),堪認均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