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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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 李裕禮
傅凱軍 宋孟潔 龔建民 王昭懿 梁雅君 沈秀珍 蔡佳蓉 蔡孟君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文遠 原告 謝紅
白瀚白瀚中 白瀚予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白明遠 原告 翁嬰
謝達嘉 蔡惠娟 蔡智清 李致君 張錫珠 張玄騏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長煌 原告 張瑞琳
陳鉦達 陳張季 陳志堅 林雅蒂 江秋妹 鄭智嚎 鄭紫蓤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立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佳晟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如附表訴訟標的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表:
┌──┬──────────┬──────┬──────┐│項次│原告│訴訟標的(新│裁判費(新臺││││臺幣)│幣)│├──┼──────────┼──────┼──────┤│1│李裕禮、傅凱軍│70萬元│7,600元│├──┼──────────┼──────┼──────┤│2│宋孟潔、龔建民│70萬元│7,600元│├──┼──────────┼──────┼──────┤│3│王昭懿、梁雅君│70萬元│7,600元│├──┼──────────┼──────┼──────┤│4│蔡文遠、沈秀珍│70萬元│7,600元│││、蔡佳蓉、蔡孟君│││├──┼──────────┼──────┼──────┤│5│謝紅、白明遠、 白瀚文 │70萬元│7,600元│││白瀚中、白瀚予│││├──┼──────────┼──────┼──────┤│6│翁嬰、謝達嘉│70萬元│7,600元│├──┼──────────┼──────┼──────┤│7│蔡惠娟、蔡智清│70萬元│7,600元│├──┼──────────┼──────┼──────┤│8│張長煌、李致君│100萬元│1萬900元│││張錫珠、張玄騏│││├──┼──────────┼──────┼──────┤│9│張瑞琳│70萬元│7,600元│├──┼──────────┼──────┼──────┤│10│陳鉦達、陳張季、│70萬元│7,600元│││陳志堅│││├──┼──────────┼──────┼──────┤│11│鄭立清、林雅蒂│350萬元│3萬5,650元│││江秋妹、鄭智嚎、│││││鄭紫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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