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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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 李裕禮
傅凱軍 宋孟潔 龔建民 王昭懿 梁雅君 沈秀珍 蔡佳蓉 蔡孟君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文遠 原告 謝紅
白瀚 文 白瀚中 白瀚予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白明遠 原告 翁嬰
謝達嘉 蔡惠娟 蔡智清 李致君 張錫珠 張玄騏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長煌 原告 張瑞琳
陳鉦達 陳張季 陳志堅 林雅蒂 江秋妹 鄭智嚎 鄭紫蓤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立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佳晟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如附表訴訟標的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表:
┌──┬──────────┬──────┬──────┐│項次│原告│訴訟標的(新│裁判費(新臺││││臺幣)│幣)│├──┼──────────┼──────┼──────┤│1│李裕禮、傅凱軍│70萬元│7,600元│├──┼──────────┼──────┼──────┤│2│宋孟潔、龔建民│70萬元│7,600元│├──┼──────────┼──────┼──────┤│3│王昭懿、梁雅君│70萬元│7,600元│├──┼──────────┼──────┼──────┤│4│蔡文遠、沈秀珍│70萬元│7,600元│││、蔡佳蓉、蔡孟君│││├──┼──────────┼──────┼──────┤│5│謝紅、白明遠、 白瀚文 │70萬元│7,600元│││白瀚中、白瀚予│││├──┼──────────┼──────┼──────┤│6│翁嬰、謝達嘉│70萬元│7,600元│├──┼──────────┼──────┼──────┤│7│蔡惠娟、蔡智清│70萬元│7,600元│├──┼──────────┼──────┼──────┤│8│張長煌、李致君│100萬元│1萬900元│││張錫珠、張玄騏│││├──┼──────────┼──────┼──────┤│9│張瑞琳│70萬元│7,600元│├──┼──────────┼──────┼──────┤│10│陳鉦達、陳張季、│70萬元│7,600元│││陳志堅│││├──┼──────────┼──────┼──────┤│11│鄭立清、林雅蒂│350萬元│3萬5,650元│││江秋妹、鄭智嚎、│││││鄭紫蓤│││└──┴──────────┴──────┴──────┘